关于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法律规范的几个问题佛山市中院讨论室 吴文志 2025-06—17 从去年开始,我院开始了为期两年的法律规范化建设。迄今,包括全院综合性和各部门的法律规范,我们共已经制定了数十项法律规范.前段时间,院里成立了专题小组对法律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调查讨论,发现从整体上而言,我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质量是较好的,特别是内容上都是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不少的法律规范中都存在着一些技术粗糙、用语不科学、格式不法律规范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我们的法律规范化建设任务重、时间紧迫,因此很多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较为仓促而没有经过较严格认真的审查;但在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各部门具体从事法律规范制定工作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因而对于一些基本的技术标准和格式法律规范不太了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院法律规范化建设办公室决定在今日以讲座形式,安排大家共同就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标准和格式法律规范方面的问题进行学习和探讨。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方面,本人其实也是资历不深、经验不多的,但既然受领导指派主讲这一讲座,也只能尽力而为,将自己从去年以来从事法律规范制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以及参考了关于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一些书籍文献的学习心得,拿出来跟大家沟通,假如有什么不当的地方,请多多包涵。 今日,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语言文字。 一、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及其应用 作为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单位,主要包括了:卷、编、章、节、条、款、项、目,这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中,卷、编、章、节是标题结构单位,条、款、项、目是条文结构单位.从另一角度而言,卷、编、章、条是独立的结构单位,它们不以其他结构单位(主要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节、款、项、目则是附属的结构单位,它们必须以其他结构单位(指上位的结构单位)的存在为前提。 一般而言,卷作为最高层次的结构单位,只适用于一些巨型的、结构层次繁复的法典性法律规范文件,如外国的民法典、综合性法典等,在我国尚无以卷为单位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因此在此从略。 至于仅次于卷的编,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也仅仅在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较为大型、条文众多的法典中才适用,对于我们法律规范化建设而言,所制定的各项内部管理法律规范,需要运用编作为结构单位的可能性不大。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