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务派遣医疗期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医疗期案例分析2025 年 11 月 21 日,钟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止,并约定将钟某派遣至某外资机构上海代表处工作,劳动酬劳由代表处直接支付给钟某,代表处与钟某约定其每月工资为 12000 元。2025 年 11 月 12 日,钟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代表处,其需住院接受痔疮手术,代表处回复同意其治病,并于次日派人前往医院探望。钟某于 12 月 5 日治愈出院,医生建议需继续休息三周.2025 年 11 月 18 日,代表处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称其与钟某的合同期限满后,将钟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续用,并注明钟某“目前痔疮开刀住院中”,同时还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2025 年 11 月 20 日,劳务派遣公司出具《退工证明》,终止了与钟某的劳动关系.因劳务派遣公司书写地址出现错误,钟某于 12 月 16 日收到退工单.钟某认为自己尚处于医疗期内,劳务派遣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合同,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医疗期的举证责任,合同到期出现顺延情形,违法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本案中,钟某的劳动合同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期满,而钟某从 11 月 12 日至 12 月 5 日在住院期间,是否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呢?我们认为,代表处虽然告知劳务派遣公司钟某“目前痔疮开刀住院中”这一事实,但同时又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在终止合同时知晓钟某是处于医疗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实际上,出现劳动者尚在生病治疗过程中的情形,是否属于医疗期届满,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来举证劳动者存在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情形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不能因为代表处称“钟某”不存在“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而未尽审核义务就草率地终止钟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证明劳动者已经请过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就不得以其医疗期满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