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一、公司文员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按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上下班
二、公司轮转生产部、彩印事业部、不干胶事业部、质量部、工程部、研发部、行政后勤等相关人员及生产辅助人员按早、中、晚班轮值作息或按岗位职责规定作息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必须在规定的上午上班时间前、下午下班后打卡
一、严禁委托或代他人打卡,违者扣罚 20¥元/次
二、当班门卫为打卡监督员,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三、员工打卡时必须佩戴工作卡,违者扣罚 10¥元/次
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卡,若不慎遗失或损坏,应即到办公室补办,并缴交工本费 10¥元
第四条 所有员工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
特别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当班员工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上班时间一律不准外出,否则,按旷工处理
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外出办理业务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员工因个人事项不能正常上班的,如病假、事假、补休等,应按《请(休)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凡请(休)假人员,请假 1-3 天的,须提前 2 天申请,由部门经理批准;请假 3 天以上的,须提前 3 天申请,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为法律规范劳动人事管理,遏制缺勤现象,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