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政府公布十多亿路桥费去向”的案例分析一、案例中发现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落后成都市政府在没有收到五位律师的申请信函,没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开“五路一桥”费收入总额、之处明细等情况下,并未就“五路一桥”费用进行任何的信息公开,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严重落后,已经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的形象。在五位律的申请下,政府不得已才勉强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和成都市物价局在格子网站上公布了同样的材料——《成都市五路一桥项目概况及通行费收支情况》。尽管对律师申请的内容进行了公布,但是公存的渠道与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可见政府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严重落后。二、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政府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政府一定要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信息公开的效率,这样才能与公众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提高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由于受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以及政府本身的抵触,加之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对政府财政收支以及各种政务管理信息公开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都导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落后。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落后,加之缺少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导致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不积极,不主动,只有到必须公开时,才无奈地进行信息公布,影响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落后,使政府不能及时地将公民希望知道与应该知道的事情如实地告之公众,导致公民的知情权不能得到落实。如“五路一桥”案例中政府在几位律师的申请下公布了一些费用情况,就律师和公众就公开的信息存在的疑问并未继续进行公开。从案例可以看出成都政府是在律师的催促下进行信息的公开,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形下选择信息公开。当政府信息公开后,公众提出疑问,但政府并未积极做出回应,可以看出成都政府在信息公中的极为被动的心态与行为。可见,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从制度上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单一公民对政府关于重大事件的财务收支情况有权了解,政府通过信息公开从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因此,政府需要拓宽其他媒介的信息公布渠道,从而最大限度地让所有公民了解政府的相关信息,建立政府与公民的良好关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更为多样化政府不仅可以在电台、广播、报纸公开信息,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