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三篇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三篇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
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A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
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
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刚出台的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