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基本案情A市国土局与B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8公司承包对某地区的地形地貌整治、绿化及后期养护工程项目
随后,B公司在C市法院审理的其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列为被执行人,C市法院据此向A市国土局发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A市国土局:一是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B公司在A市国土局的质保金及工程款;二是将上述款项汇入C市法院执行款账户内
A市国土局认为,一方面,如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则可能导致在项目绿化成活率不达标时缺少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质量保证金,且有可能导致B公司无法支付当地参与工程施工群众的工资问题,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如不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A市国土局可能承担连带清偿或被追究妨碍执行等法律责任
二、案件评析本案中,A市国土局主要关注的方面是如何处理《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而其中核心的法律问题是: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及工程款是否能够被强制执行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且是否能够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根据债权性质区别对待:(一)A市国土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导致协助义务免除,否则不得拒绝执行我们认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非独立的司法文书,它通常是生效民事裁定书(含《诉讼保全裁定书》)的派生文书,但它的派生性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一旦做出及送达就产生法律效力,被通知协助执行的个人与单位必须执行,除非是依据法律规定导致其被撤销;即便是可以撤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必须经适当法律程序方可撤销,且在宣告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下达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