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x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行政执法意见经单位各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有过错的,由各级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