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篇一: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例】中,我们时时处处都是消费者。知悉、了解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每个消费者所期望的。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老百姓在消费中如何依法维权,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济宁仲裁委员会辑录了消费方面的十个案例,介绍与消费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14 年是《仲裁法》颁布 20 周年。我们将继续坚持 科学发展,公 正执法,和谐仲裁 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 公正、和谐、诚信、高效 的服务宗旨,积极开展 仲裁显效年 活动,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继续提高公众对仲裁的社会认知度,不断开拓新的服务领域,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种类型案件,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案例一:就餐时财物被盗,顾客如何维权?【案情摘要】陈 xx 某日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将上衣脱下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用餐完毕后,陈 xx 突然发现上衣兜内的 3200 元现金、等物品被人盗走,遂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则认为,餐厅醒目位置张贴 有 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 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店方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陈 xx 的财物被盗系其自己保管不善造成,店方不应予以赔偿。陈 xx 则认为,店内虽已张贴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陈 xx 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 xx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4800 元。【争议焦点】店内张贴警示标语,是否可以对顾客丢失财物免责? 【仲裁裁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 xx 到饭店就餐,与饭店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 xx 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饭店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