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徐国良: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2012-11-1222:13:05)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博采众长[论文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对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来界定: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另外,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
最后,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招标投标;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
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
由此,对建设工程中标合同进行变更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使得参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界定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等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不仅难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