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留意事项一、主体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假如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第2页共2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商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需要探讨的是:假如存在实际借款的状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5、增列当事人问题:依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看法,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第3页共2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依据),(当然,假如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当单列一个诉讼恳求,要求其清算。6、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二、管辖:1、级别管辖(略)2、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宅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次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由于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第4页共2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根据合同商定分别担当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商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商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担当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3、选择管辖:被告住宅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宅地、标的物所在4、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三、时效1、一般时效2、特别状况留意:(1)借款期限商定不明或没有商定:留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分第5页共2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2)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爱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爱护;(3)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