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杆广告发布合同甲方:合肥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合肥明珠装饰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灯杆发布广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内容:乙方应甲方要求,现出租芙蓉路北侧路灯杆62根(芙蓉路与合安路交口至芙蓉路与松林路交口);圣泉路西侧路灯杆20根(圣泉路与312国道交口至圣泉路与芙蓉路交口);翡翠路西侧路灯杆15根(翡翠路与芙蓉路交口至翡翠路与繁华大道交口);共计路灯杆97根
并为其代理发布广告,租期暂定三年(2004年12月18日~2007年12月18日)
二、价格:年费用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包括租金、制作、安装、发布、税金等所有费用
三、;四、付款方式:第一年甲方在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预付伍万元人民币(¥50000
00);第七个月内付肆万元人民币(¥)余款壹万元人民币(¥)年底一次付清
第二年广告费支付方式:第三月份付伍万元人民币(¥50000
00);第九个月内付肆万元人民币(¥)余款壹万元人民币(¥)年底一次付清
第三年广告费付款方式同第二年
五、双方职责: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画面图纸(电子文件)及制作要求
2、乙方必须按双方上述约定的广告位置发布广告
3、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图纸(电子文件)及制作要求,进行广告的制作、安装、发布及申报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保证广告的按时发布
4、5、《乙方提供广告牌架制作方案及广告画面制作前必须报小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安装
6、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使用期间应充分考虑到自身安全防护和对公众安全的影响,因乙方广告制作、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安全损害,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7、合同生效后,乙方在甲方挂旗的路灯杆上不得再发布其他单位广告
否则,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的二倍
(已发布的除外
)8、乙方收到甲方画面正式稿后在2004年12月18日前挂旗完毕,每推迟一天发布,罚款合同价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