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0139合同编号:北京市大桃购销合同收购方(甲方):供货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大桃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情况:大桃品种等级/规格数量单位交付时间保护价/市场价价格(元)总价(元)/固定价总计第二条质量要求1、大桃质量要求:
□2、大桃外观要求:□果型均匀□完整□无创伤□无创皮□无病虫害
第三条包装要求及费用由□甲方□乙方负责包装(选择“甲方”本条下面内容可不填)
1、包装材料及规格:
2、包装质量要求:□包装牢固□适宜装卸运输□每包品种等级标签清楚□上面表格“价格”中□是□否包括包装费用(选择“是”本条下面
3点内容可不填)
3、包装费用总计:大写¥:(人民币)
4、包装费用负担:□甲方负担5、包装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乙方负担□
第四条定价及付款1.收购价格:(1)保护价:交付大桃时市场时价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时价高于保护价的,双方可协商上调收购价格
(2)市场价:双方不事先约定价格,以收购大桃时的市场时价为基准,协商确定收购价
市场价确定方法:
(3)固定价:此价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付款选择:(1)定金: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元(不得超过总价款20%),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2)预付款: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日内元,结算时抵作收购款
(3)货到付款: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大桃交付给甲方,甲方自验收合格后次付清收购款
选择定金或预付款方式的,剩余收购款的结算时间和方式为:
第五条交付、运输及验收交付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验收方式及时间:双方就大桃质量产生争议的,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国家或地方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付大桃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