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中共XX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XX]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切实加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把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共XX县区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第七条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第1页共5页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政治协商是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