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近年来,城市近郊农民要求收回原已出卖的房屋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增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审判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
现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处理原则进行探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
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
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
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从诉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这是目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涉及到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
从我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
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
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农村房屋可以买卖
那么对于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