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银行卡服务;合同附随义务随着网络和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卡走进行千家万户,主要承担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作
随着银行卡的推广使用,银行业务也随之传统手工操作向电子化操作转化,其中最为普遍使用的就是ATM机即自动柜员机
ATM机的普遍使用不仅是银行服务方式上的一场革命,也为广大市民提供了金融服务的便利,但是于技术等原因的限制,其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年来,ATM机故障及利用ATM机犯罪的问题不断困扰银行及市民,对于持卡人利益、银行形象及良好的用卡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此产生了相关的新类型民事纠纷
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判,将此类纠纷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将能有效地增强银行及市民的防范意识,促进银行电子化业务的规范化操作,因此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案情简介原告许先生向被告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2007=年蓄月范文7管白'晚舞时嘴T档原告读室被告的一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
当机器屏幕显示交易成功时,原告所取现金未从取款机的出币口出来,且机器发出异响
原告即用自己手机拨打了被告的服务电话56677,电话接通1分零3秒,但无人应答
在此过程中,原告发现提款机边上贴了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上面内容为“各位储户您们好: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以及减少您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我行敬告您务必根据ATM机内提示进行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旁人偷窥密码,如您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卡被吞或取不出现金等异常现场,请您不要离开ATM机并立即与我行ATM机事务处理中心联系处理
如因储户在我行工作人员未处理之前离开ATM机所造成的一切资金损失我行概不负责
联系电话:213—455—56677”
原告即拨打了该纸条上的电话,并按电话中对方的指示,自己在取款机上进行了三次转账操作,分三次将其账户上总计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