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篇一: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关于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的问题如果货物已交付后、货款未付清时,货物因不可抗力消灭,这货物的风险谁来担
是遵循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
依据我国合同法,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但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履行了通知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详解: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页共17页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
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些例外情形有: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因买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