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采购合同液化气采购合同供应单位(甲方):用气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甲方向乙方提供以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
第二条供气方式(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一)甲方有权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
如遇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
如遇市场采购成本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供气价格;但如调整后的价格超过合同定价%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乙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卜面第种方式办理:1
每月日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甲方供气达到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
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三)支付方式和期限:1
乙方应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口支票□现金□其他:
第五条安全查验(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
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更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