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作者:曹英来源:找法网日期:2012年03月11日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审判实践中,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较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很少,本文就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所签租赁合同所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浅述如下:一、存在的问题1、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如何处理
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并非随意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相对方存在若干违约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才可通知相对方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应有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