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原告:W市贸易商场第三人:W市建设纱厂(一)案情原告与被告于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棉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供给原告21支纱20吨,货到后付款,每吨2000元
合同还规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三人(即建设纱厂)直接将货于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
在该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又与建设纱厂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由建设纱厂将20吨21支纱于12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建设纱厂按每吨1800元支付货款
建设纱厂在合同订立以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2月底,仍不能向原告及其他客户供货
原告遂以被告及第三人违约为由,在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本案的几种不同观点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于第三人即建设纱厂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纱厂作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请求建设纱厂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和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与建设纱厂之间没有订立合同,但是根据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建设纱厂之间订立的合同,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如果不能按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对原告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建设纱厂有义务向原告交货,因为其没有交货则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也未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义务,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我们认为:要确定本案中第三人即建设纱厂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责任,应当首先确认第三人是否对原告负有交货义务,如果存在着此种义务,则其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不负有这种义务,则不就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以外,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承担颌上的义务和责任
换言之,与合同无关的人毋须就合同的违反负责
第一规则要求在确定合同责任时必须首先明确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