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置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1
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那么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所有权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因此,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但与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置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