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税款损失要求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
因销售方的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认定为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方可要求销售方赔偿相应税款损失
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市场和服商区
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镇北
原告吴江三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帛公司)因与被告吴江市金蝶喷气织造厂(以下简称金蝶厂)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三帛公司诉称:2009年2月起,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纺织品
截至2009年4月,原告总计向被告购买货物价值383229
55元,至今被告仅开具给原告发票151933
92元,被告尚应开具给原告发票231295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发票,被告均未开具
由于被告未开具231295
6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造成原告应税税款的损失
该笔损失因被告造成,理应由被告承担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的损失36967
诉讼中,被告向原告补开了金额为61860
83元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618
被告金蝶厂辩称:(1)原、被告的发票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根据发票有无开具、收到、抵扣而诉请赔偿,无法律依据
(2)对于被告确实未开具的61860
83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在诉讼中向原告补开
对于其余的169434
8元增值税发票部分,被告已于2009年7月29日开具,并于2009年7月31日将该两份发票交给原告员工胡正标
若经法庭审理确认原告公司没有胡正标这个人,原告没有收到该发票的话,被告可以再开具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