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与普通违约责任有何不同1、责任性质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
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
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
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
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
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
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
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
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
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