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潮海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装饰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0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当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与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泰装饰公司一审诉称: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合同商定:由景泰装饰公司为梦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泰康县天湖路的泰康温泉假日酒店经营场所男女浴区安装“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顶”
工程初定造价为:101097
5元,实际合同额为176400元,梦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付景泰装饰公司款项90000元,尚欠86400元未付
景泰装饰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合同款8640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并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1Word文档梦潮海岸公司一审辩称: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主体有误
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的并非梦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象牙海岸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
依据XX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商务会馆没有注册,所以应由其开办人周丽东作为诉讼主体
本案与(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主体有误
另外,(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商定的价款为108000元
对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的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梦潮海岸公司受商务会馆的托付与景泰装饰公司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