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44167【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3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建设[2000]50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
01【实施日期】2000
01【时效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经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