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持案例二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案例三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案例四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一承包人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等要求变更合同价款的难获支持——石XX诉浙江X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5月18日及10月16日,原告石XX与被告浙江X建筑有限公司山东新泰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分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华胥山社区5号楼、10号楼的土建,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承包方式、工程执行条款和结算条款等
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交付被告使用,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30000元
原告主张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式显失公平,合同价与实际成本价差额为1778945
28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差额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石XX与新泰分公司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合同,约定由石XX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包建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石XX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其与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石XX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石XX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远低于成本价,结算条款显示公平,但其与新泰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承包方式、工程执行、结算等条款进行了详尽约定,石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合同内容审慎审查的义务,其也未提交新泰分公司在合同订立中主观上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石XX轻率、没有经验的证据,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其所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以用于与合同价进行比较以确定系显示公平,石XX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石X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