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原告寻乌县市场开发建立诉被告地矿赣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建立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初在寻乌县城城北开发区投资开发“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实施建筑工程工程前,于2005年5月24日与被告签订
建筑工程勘察合同
,合同约定:我公司将“寻乌农资、建材、摩托车批发市场〃的土地地质工程勘察工程发包给被告,我公司支付勘察费3
6万元给被告,被告应于2005年6月17日按照现行国标GB-50021的技术标准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我公司,合同还约定了各自的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后我公司将被告勘察的地质承载力数值交付浙江省大正设计工程进展建筑工程设计,在建筑工程根底开挖后浇注根底前,请寻乌县建立局建筑材料检测站对地基承载力进展轻便触探检测,该检测站经检测于2005年8月22日出具
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单
,检测结果为各触探检测点承载力标准值均不符合设计要求
2005年8月24日,工程监理单位发出
工程暂停指令
同日,我公司书面函告被告重新对地质进展勘探,并要求在1周内重新出具正确的地勘报告
被告接函后未带任何勘测设备也未到现场看过,表示在约定时间内无力重新出具地勘报告
无奈,我公司为减少损失而另行与宁都县建筑勘察设计院勘探队达成勘察事项进展重新勘测
由于被告提交的勘测数值错误,造成原告重复支付宁都勘测院勘测费5万元,重复设计费5万元,停工窝工损失6
6520万元及投资利息损失1
57784万元
我公司屡次与被告联系协商处理我公司遭到的损失问题,但均受到被告拒绝
为此,依照我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
22984万元,并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