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借新还旧”合同效力审视与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的效力摘要:“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近年来已普遍运用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
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借新还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更缺乏实际的操作标准使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面临着大量风险也不利于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本文从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入手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现实必然性通过重构“借新还旧”的风险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借新还旧合同效力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一、“借新还旧”产生的原因分析一从经济社会的角度“借新还旧”的概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aryFund)提出旨在解决拉美国家的外债还本付息问题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国内法并未对“借新还旧''提出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
大多数学者也仅就该业务在我国的实际操作情况概括出其应有的一种表述
我国金融管理机关在《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中将“借新还旧''认定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同一银行货款的行为但表述过于简单
笔者将其定义为“借新还旧”主要是指在短期贷款中借款人(主要是指未上市的企业)在就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金融机构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清偿旧贷款已达到“变相延展”目的的一种金融业务
其实质是对前合同贷款期限的变更
(一)“借新还旧”产生的表层原因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
贷款资金是未上市企业发展、扩大生产的主要渠道
但在生产中常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如沙漠里的一条河流在从山顶流向山脚的过程中每条支流都有无法流向目的地的可能
为实现资金流动畅通企业往往选择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企业的资金输出控制在合理范围以防止短期贷款投入地项目未盈利的情况下还贷造成的资金链断裂
企业中长期贷款的现实需要
企业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