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一般概念形成之时,各国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应成为合同生效之要件已成定论
但对于合同内容公平是否应成为合同生效要件,不同时代,观点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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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人们在研究合同法时大多都在强调合同自由,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合同正义,因为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具有公法的某些特性的,我们在强调意思一致的同时,也要保障公平正义
通过列举法和概括法说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本表现,并通过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比较,以此来阐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合同正义原则;价值;基本表现一、合同正义原则的提出和兴起“正义”一词在罗马法中的概念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尽管罗马法强调私权至上、意思自治,但是罗马法也要求合同的订立要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社会正义是对合同双方的道德层面的要求,然而道德具有抽象性的特点,罗马法并不能将其像法律规范那样进行定义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中强调的权利、自由等理念日益突出,比较典型的表现为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盛行一时
但是物极必反,过度的强调自由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抑制过于泛滥的权利本位的思想,合同正义性原则应运而生,并得到不断发展
从严格意国家中
主要体现在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民法典中
20世纪以来,一些垄断集团和大公司采用了格式合同和各种免责条款,使经济上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显然这样合同是不公正的,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因而,西方国家开始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正义的概念也就因此明确了
二、合同正义原则的本质及内容在当代的商品社会中,强调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同时要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显然这与民事主体的趋利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