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纠纷及其处理作者:余中根来源:《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06年第09期教育合同是平等主体的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托培养人之间签订的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约定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提供特定的教育服务受教育者或其委托培养人向教育机构支付教育成本的民事协议。教育合同只存在于非义务教育领域。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第一,教育合同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教育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教育合同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第四,教育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协议。随着市场经济对人才质量和数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各种教育合同。教育合同对培养人才、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教育合同不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内,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疑惑和纠纷。基于此,笔者试对教育合同纠纷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教育合同的实践有所裨益。一、教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教育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教育合同订立有两个要件: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有的条款,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就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6)履行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教育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提供约定的教育服务和支付教育成本等。在教育合同的订立实践中,我国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缔约活动通常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教育机构发布招生信息、受教育者报考、教育机构招生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入学报到。因为教育合同关系贯穿于学生在校期间,故教育合同的履行很复杂。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其结果是培养合格的人才。而受教育者能否成为合格人才,并非学校单方面的履行能够完成,因此教育合同的履行问题常成为教育合同纠纷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