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假一赔十”合同约款的法律效力之考辩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07-9-10案情简介被告包中鹏系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业主
2004年11月27日,原告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单学泽购买包中鹏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73500元
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2004年11月30日,包中鹏将上述家具送至单学泽家中并向买方出具了73500元的发票
单学泽在使用该家具时对家具材质产生了怀疑,逐于2005年4月1日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木类必备条件”
单学泽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将包中鹏诉至法院,要求包中鹏按合同约定“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其735000元
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鉴定部门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对送检家具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
审理中,包中鹏辩称单学泽在购买家具时,自己已明确告知了单学泽该家具的材质中有一部分不是红酸枝,是有其它辅材的,对此包中鹏未能举证,单学泽亦不认可
另查,包中鹏虽否认送检家具是其出售的产品,但亦未能提供证据,包中鹏在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时均作了自制产品的陈述
判决书节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朝民初字第12129号民事判决,认为:单学泽与包中鹏签定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假一罚十”的约定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
包中鹏销售给单学泽的全部家具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