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1号)《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三章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分类管理]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第四条[设计基本要求]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加强档案管理,如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
第六条[安全性能评价]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采用可靠、保守的分析论证,或者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第七条[设计单位条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