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案的评析「案情」原告:郯城县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江苏省新沂市群冠配货中心
被告江苏省新沂市群冠配货中心曾给原告郯城县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过车辆信息服务
2002年8月,被告负责人朱乔明安排一辆在其配货中心登记的冀AK2695号东风运输车,为原告运输小麦
承运车主王立田支付了100元介绍费后,朱乔明开出了派车单
派车单注明:今有我配货中心派汽车去你处装小麦,货到兴福,车号2695,全价每吨50元整
此后,原告业务员张庆带该车到新沂市棋盘镇,将购买的“陕农”229优质小麦380麻袋,净重34200公斤,交付给王立田装运
原告并开出了《发货明细表》一式四联,王立田在该表“承运部门”栏内签名,其中交货联和回执联王立田持有
原告支付王立田1000元运费后,未派人押车
原告次日与王立田电话联系,王称车已过济南
原告此后与王失去联系,也未再收到该批货物
经查,王立田的身份证、行车证、车牌号均系伪造
原告遂以被告不守商业诚信,严重违反货运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因涉及经济诈骗,遂中止诉讼,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评析」本案虽然最终以撤诉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应否中止审理、居间人应否担责等问题较典型,有进一步探讨价值
一、本案是否符合中止审理条件
先刑事后民事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通常适用的原则,即当某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联系,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否影响民事诉讼最终结果的情况下,先处理刑事诉讼,再审理民事诉讼
先刑事后民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
当刑事审判认定某种事实可能导致民事案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如何承担的情况下,先刑事后民事成为必然
但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片面理解该原则,认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诉讼都不能进行,这样势必造成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此,在刑事案件没有侦破或涉嫌犯罪的人没有抓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