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金民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义乌菲欧丽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功能区二期五联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傅建伟,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晓龙,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复兴嘉和广场1幢332、333号
法定代表人楼益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义乌菲欧丽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菲欧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晟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21年9月27日,双方间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菲欧丽公司将公司厂房二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工程造价总额为202844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付款时间
后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2021年11月18日,厂房二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了消防备案
2021年1月20日,菲欧丽公司的负责人朱家顺承诺剩余工程款在1月30日前付清,但之后却借故不付
其认为,双方间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菲欧丽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为此请求判令菲欧丽公司支付工程款928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审理中,其以起诉时没有扣除菲欧丽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菲欧丽公司支付工程款628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
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