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金民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义乌菲欧丽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功能区二期五联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朱家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傅建伟,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晓龙,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复兴嘉和广场1幢332、333号.法定代表人楼益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兴洪,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义乌菲欧丽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菲欧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晟公司)在原审中诉称,2021年9月27日,双方间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菲欧丽公司将公司厂房二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工程造价总额为202844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付款时间.后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2021年11月18日,厂房二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进行了消防备案.2021年1月20日,菲欧丽公司的负责人朱家顺承诺剩余工程款在1月30日前付清,但之后却借故不付.其认为,双方间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菲欧丽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菲欧丽公司支付工程款928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审理中,其以起诉时没有扣除菲欧丽公司已经支付的30000元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菲欧丽公司支付工程款628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其解释称,合同约定“余款2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2021年11月18日是验收合格的时间.原审被告菲欧丽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对双方签订过《消防工程承包合同》没有异议,对合同中第十条第2款关于“合同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算工期款之日自然失效”有异议,因保养期都没有过,不可能自然失效;本合同所涉的消防工程虽已备案,但客观上是不合格的,其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工程不合格,不能说消防工程经过备案就视为合格;其虽写过在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工程余款,但后因为工程不合格才不付款,拒付是有理由的.菲欧丽公司在原审中反诉称,其与永晟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了《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永晟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和消防部门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一切费用及所引起工期延误的有关损失均由永晟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其如约履行合同,按期支付了工程款,但永晟公司没有按照消防部门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具体事项如下,各楼房消防报警扬声器和消防广播都没有安装;水泵房水管没有按图纸安装,回流管不符合施工要求;六楼顶层喷淋稳压泵未装气压罐,电源没有连接,电线没有按图纸预埋;单电源接入电梯机房总阀,无双电源送入整个消防系统;各阀门和稳压泵体均已破裂,水压表无压力,消防池无法贮水;整个系统谈不上已调试和开机试运行检测;消控箱无电源控制柜,更没与110联动,甚至消控箱无电源,无法测试.永晟公司对质量不合格消防工程拒绝返工、维修,造成其无法投入使用,给其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永晟公司对不合格消防工程进行返工、维修或支付返工、维修费用(具体以鉴定评估为准),并赔偿反诉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具体以鉴定评估为准).审理中,其进一步明确反诉请求:对不合格消防工程是要求永晟公司进行返工、维修.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主要是指从按合同约定永晟公司应当竣工至其能实际投入使用之日止的房租损失.永晟公司针对菲欧丽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本案所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该工程已经第三方检测合格,该工程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菲欧丽公司称其拒绝返工、维修,但不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从未收到过要求返工、维修的通知,既然没有通知,那么就不存在返工、维修问题,菲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