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护保养合同甲方:乙方:以下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为了保持锅炉(直流蒸汽锅炉、真空热水锅炉)的最佳运行状态、节能减排、降低运行费用、延长使用寿命,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本合同):一、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1.乙方负责指派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为以下锅炉(不包括热交换器及锅炉房的其它部分)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锅炉型号制造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CN42002.将每月至现场对锅炉进行一次检查(甲方使用锅炉时定期巡检)。乙方在进行定期巡检前,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并明确指明甲方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乙方在甲方确认维护保养服务时间后提供维护服务。甲方应为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3.每次定期巡检后,乙方向甲方呈交保养检修报告,并向甲方提出必要的修理意见,或更换零配件的建议。4.在维护保养期内,如锅炉发生故障时,自收到甲方通知后不得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尽量依最短时间到达现场)。乙方应尽快排除锅炉故障以确保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对于该等维护服务,乙方不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之外的任何服务费用。5.在维修保养期内,锅炉需要更换零配件的,针对易耗品乙方负责购买并安装到位,针对大型配件,由甲方提供零配件或乙方协助甲方购买,乙方免费负责安装,采购费用及时核销。6.针对锅炉除垢,除垢剂由甲方购买,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二、维保服务费与支付1.本合同期间的维保服务费总计为:元(元整)。在本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元整。合同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点)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2.对设备故障尽可能修复,无法修复时进行更换。3.因甲方原因自动解除协议时不返还已付保修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保服务费;(2)保证其司炉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和通常的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运行和使用锅炉。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后果。(3)对乙方进行维护和维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仅对其未采取护措施导致乙方的维护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等伤亡系因乙方维护人员自身或者第三方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除外。2.乙方应当:(1)指派合格、技术娴熟的维护人员对锅炉进行维护和维护;(2)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期巡检,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保障锅炉的安全和正常使用;(3)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锅炉进行维护和保养;(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并且不另行收取任何额外费用;(5)保证其指派的维护人员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四、保密乙方及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任何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前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笫三方透漏甲方的保密信息、并不得为本合同以外之目地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应确保其指派的维护人员及相关方均遵守本条规则。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后2年内承提本条之保密义务。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按期进行定期巡检或者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未能在12小时内响应,乙方即构成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维保服务费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2.甲方未能按时付款的,乙方可相应延迟提供锅炉维保服务的时间或解除合同。六、不可抗力1.若任何一方因以下不可抗力被阻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请如地震、台风、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骚乱、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或受阻方未能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事件(统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提供有关该等事件的详尽资料以及经公证的证明该事件发生的文件,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作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造成的损害、损失或增加的费用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