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护保养合同甲方:乙方:以下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为了保持锅炉(直流蒸汽锅炉、真空热水锅炉)的最佳运行状态、节能减排、降低运行费用、延长使用寿命,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本合同):一、维保服务范围及要求:1
乙方负责指派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为以下锅炉(不包括热交换器及锅炉房的其它部分)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锅炉正常、安全运行:锅炉型号制造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CN42002
将每月至现场对锅炉进行一次检查(甲方使用锅炉时定期巡检)
乙方在进行定期巡检前,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并明确指明甲方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乙方在甲方确认维护保养服务时间后提供维护服务
甲方应为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每次定期巡检后,乙方向甲方呈交保养检修报告,并向甲方提出必要的修理意见,或更换零配件的建议
在维护保养期内,如锅炉发生故障时,自收到甲方通知后不得超过1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尽量依最短时间到达现场)
乙方应尽快排除锅炉故障以确保甲方设备的正常使用
对于该等维护服务,乙方不再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之外的任何服务费用
在维修保养期内,锅炉需要更换零配件的,针对易耗品乙方负责购买并安装到位,针对大型配件,由甲方提供零配件或乙方协助甲方购买,乙方免费负责安装,采购费用及时核销
针对锅炉除垢,除垢剂由甲方购买,乙方提供技术支持
二、维保服务费与支付1
本合同期间的维保服务费总计为:元(元整)
在本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人民币元整
合同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点)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
对设备故障尽可能修复,无法修复时进行更换
因甲方原因自动解除协议时不返还已付保修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