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2010年司法考试《公司法》表格复习法公司资本(1)全体股东认缴纳的出资额(第26条);(2)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须一次缴足(第59条)(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第81条);(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第81条)股权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第72条)(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72条)(3)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第73条)(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138条)(2)记名股票,背书转让,受让人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0条)(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141条)(4)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5)高管应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股份总数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第142条)公司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75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第24条);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第79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第26条);一人有限公司为10万元(第59条)500万元(除保险、证券、商业银行外)(第81条)出资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