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法》的依赖性和需求性越来越高
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商业信用的法律保障”(1)同时人们注意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人们所不愿看到的非正常现象如: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因某种原因所签定的无效合同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3}合同法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
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其特征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二是恶意申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申通的合同
“恶意申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