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依据《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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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
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
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
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推诿
故诉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第2页共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全都
本院认为,被告李现军借原告王文军款,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晰,原告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
对原告所诉利息,因双方未有商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第3页共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卫平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二原告西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西峡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健,系该社理事长
托付代理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