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注:合同名称建议不作修改
本交易模式实质上为贷款模式的替代,除本协议外,还需另行签署“债权债务履行协议”明确界定转让方深圳华谊和受让方四川信托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作为办理土地抵押手续的主合同
设计本交易模式的具体原因为两点:1、特定资产收益权系法律体系内为交易履行而创设的一种权利,对信托公司而言,主要是为了规避信托贷款交易结构对项目资本金、项目批文、项目现金流预测、同一法人同一项目不得二次放贷等方面的硬性规定
2、对保险公司投资者而言,一次投资单个信托计划的金额比例受到保监会限制,设定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既可将大型的信托项目分解为若干小型且独立的信托项目,又可同时满足保监会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以上文字为说明,签署时会删掉)合同编号:【】转让方(回购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鉴于:受让方拟设立“【】”(以下简称“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特定资产【壹号地块:宗地号为G11314-0090(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编号为准),以下称“标的资产”】项下的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收益权”),并由转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回购该项特定资产收益权
(此段为银监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标准表述,表明信托公司系受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交易,建议不做修改
此为说明,正式合同会删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就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和定义与编号为【】的《信托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转让标的(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为特定资产收益权,具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1、1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