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声明:本新旧对照表为个人制作,具体的变化以权威文本为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序号1992年民诉适用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一、管辖1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2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3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4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