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全流通后大股东行为变化及监管蔡奕副研究员上传时间:2008-5-20一、大股东类别及其行为特征分析对于大股东,并没有确切的法律和学理定义,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86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必须及时披露的规定来看,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是成为大股东的最低标准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大股东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股东其所接受的监管和适用的法律政策存在差异,利益取向也不尽相同,因而其行为模式也各有特点
(一)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依据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可将大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非控股股东是指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但单独或合并或通过一致行动等方式不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也可将其称为参股股东
由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不同,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特征(参见表1)
表1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行为差异(二)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民营股东泛指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机构、企业、个人等
由于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受监管程度不同,相应地在证券市场上的行为特征也有显著差异(参见表2)
表2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行为差异(三)战略股东与财务股东战略股东与财务股东是在非控股股东中进行的分类,由于不在上市公司中占有绝对控制地位,因此其参股上市公司的动机将影响到其后续的行为表现
战略股东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联系密切,以谋求长期战略利益为目的,持股量较大且长期持有,拥有促进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实力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