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二节机构变更第三节保险许可证第四节终止与清算第五节向保险公司投资第三章保险经营第四章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五章保险资金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第二章保险机构第一节机构设立第四条设立保险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