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目标
和谐社会对我们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能否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检察机关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
如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在这一方面,我院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思考,旨在为推进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积极探索保护弱势群体民事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
我院民事行政科结合检察业务职能,在工作中开展了“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课题研究
围绕这个课题,我们着手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摸清了我区弱势群体的构成情况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国有大型企业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二是“体制外”人员,即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三是进城农民工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
他们没有享受到城市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受到歧视
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六是久病、重病无钱医治的人员及其家属
其次,通过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上述人群的走访,我们掌握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出租车司机(打工一族,非车主)亟需法律援助的信息
这些司机主要来源于上述六类人员
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
由于他们掌握的政治资源很少,尽管从业人员众多,但社会上却难听到他们的声音,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他们合法权益的主张,往往要依靠政府和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