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441
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
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441
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
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各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政编码:100823电话传真:010—6859498768594988联系人:李建林李燕霞2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内燃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4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