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1、符合性审查;2、澄清(如果需要);3、评审打分(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1、符合性审查;2、澄清(如果需要);3、评审打分(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
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三)投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