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单位登记]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下同);二、户口簿;三、本人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