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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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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守下列原则:(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以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至80%以下进行的处罚;本办法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80%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二)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四)因违法行为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五)违法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损坏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六)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七)违法行为违法案值大,违法所得数额大的;(八)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的;(九)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幅度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三条案件经过审查,办案机构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行政处罚告知的处罚一致。确有证据和依据需要变更处罚的,应依法变更。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无法定情形而执行的处罚决定低于处罚告知金额的,应报案件审理材料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说明到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办理的可能罚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和停产整顿以上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经过分局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月10号前将上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明细表报执法监督处备案;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季度行政处罚和事故结案执行情况明细表报执法监督处备案。第十六条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实施经济处罚时,一般应按照《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处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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