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立监理规定1.1.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1.1.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1.工程建立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立部和原计委?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建立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立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立质量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工程建立监理事业的安康开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的委托根据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立合同对工程建立施行的监视理。第四条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那么。第二章工程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计委和建立部共同负责推进建立监理事业的开展建立部归口理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建立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立监理行政法规监视施行;〔二〕审批甲级监理资质;〔三〕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视、直辖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归口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并监视施行;〔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第七条工业、交通等部门理本部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施行方法并监视施行;〔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三〕理直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视、协调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第三章工程建立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工程建立监理的范围:〔一〕大、中型工程工程;〔二〕政、公用工程工程;〔三〕兴建和开发建立的办公楼、社会开展事业工程和住宅工程工程;〔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损款建立的工程工程。第九条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立的、建立工和工程质量;进展工程建立合同理协调有关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十条工程法人一般通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第十一条监理承当监理业务应当与工程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多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立的理费。第十三条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承当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工程建立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一〕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二〕按工程建立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那么;〔三〕按照建立监理细那么进展建立监理;〔四〕参与工程开工预验收签署建立监理;〔五〕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资料。第十五条施行监视前工程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被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被监理。第十六条工程建立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应当按照与工程法人签订的工程建立合同的规定承受监理。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须报工程建立监事主进展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理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是建筑的主体之一建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效劳。监理与工程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应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工程法人和被监理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监理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