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立监理规定1
第五章工程建立监理与监理工程师1
第四章工程建立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1
工程建立监理规定〔1995年12月15日原建立部和原计委
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的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建立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
建立监理规定
建监[1995]第737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建立质量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促进工程建立监理事业的安康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的委托根据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立合同对工程建立施行的监视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那么
第二章工程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计委和建立部共同负责推进建立监理事业的开展建立部归口理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建立部的主要职责:〔一〕起草并商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立监理行政法规监视施行;〔二〕审批甲级监理资质;〔三〕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同等项工作;〔四〕指导、监视、直辖全国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直辖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归口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并监视施行;〔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第七条工业、交通等部门理本部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程建立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施行方法并监视施行;〔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三〕理直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四〕指导、监视、协调本部门工程建立监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