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电子文件编码GLWA301页码4-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企业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以利生产和经营的稳定,特举办企业财产保险
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投保
第二章保险财产范围第三条凡是为被保险人(即投保单位,下同)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都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第四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珍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二、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三、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四、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大量占用以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电子文件编码GLWA301页码4-2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财产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述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五、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施救或者阻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在发生第六条各款列明的灾害或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