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知识选编第一部分:通用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已由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