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名词]本细则称所: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及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9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村民委员会原则上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